7月21日,国家法制办针对PPP模式推进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民营资本总体参与度不高;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政出多门”等,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PPP条例》”)。主要亮点如下:
(一)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四)在合作项目建设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合作项目运营期内,在不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前提下,经政府实施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五)记录社会资本方、中介机构、项目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PPP条例》对政府方的约束较多, 实行问责制,问责对象除了直接负责人之外,也包括相关领导人,总体上是为了保障社会资本方的权益。同时,条例总体上希望通过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到PPP项目中。现在还是意见稿,待正式文件出来后,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方参与PPP的信心会进一步增加,PPP模式推行有望进入新的阶段。(中建三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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